社會新鮮人起薪「薪」情差!
勞動部公布各行各業去年薪資調查,發現社會新鮮人起薪約2萬5175元,比前年小幅增加139元;但大學及專科學歷的新鮮人,平均起薪卻遠不如14年前首次調查,
民國102年大學畢業起薪2萬6915元,專科畢業2萬3890元,跟民國88年相比,前者縮水547元,後者更足足少了894元。
社會新鮮人無奈困境
勞動部統計處處長劉天賜解釋,90、91年網路泡沫,97、98年金融風暴、歐債危機,整體薪資快速跌落,很難穩定回升,才會造成專科、大學畢業的新鮮人起薪僅25K,且比14年前還低。
勞動部共調查9678個事業單位,發現去年社會新鮮人平均起薪2萬5175元,較前一年2萬5036元只增加139元,增幅僅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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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作業
Accounts
Q1 |
本公司執行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所獲得的補助款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
向政府領取的補助款,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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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經費彙總表及補助款、自籌款分攤計算表填寫時應注意事項。 |
- 經費預算是依會計年度計算,每一會計年度結束第二年即從零起計,因此經費彙總表及補助款、自籌款分攤計算表中所指年度變更後預算數係指該會計年度之各科目變更後之預算數,而非全程預算數;如果當年度預算未辦理變更則為其原預算數。
- 該表中本期實支數包含期初累計數、當月數及期末累計數三項,期初累計數為上月之期末累計數,但每一會計年度結束第二年即從零起計,當月數會自公司所編之月報數直接載入相關欄位。期末累計數為期初數加上當月數,設有自動計算公式。
- 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期初累計實支數分配、本月實支數分配三項,其中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以期末累計實支數依該會計年度之各該科目變更後預算數補助款與自籌款比例計算,但補助款的分攤數以變更後補助款預算數為上限,超出變更後補助款預算數的部份會自動轉列自籌款負擔。
- 期初累計實支數分配數為上個月之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數。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減期初累計實支數分配等於本月實支數分配,本月實支數分配之金額即為應填入季報之金額。其中期末累計實支數分配數與本月實支數分配數設有自動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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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執行工作報告與月報的關連性為何? |
每個月經費彙總表及補助款、自籌款分攤計算表所結算出之本月實支數分配數,即為應填入執行工作報告中各月可補助項目經費累計表與不可補助項目經費累計表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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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期中查核時發生調減數時是否應更正前已報備之執行工作報告?是否需於將調減數調整入帳? |
不需要更正前已報備之執行工作報告,亦不需將調減數調整入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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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對於可列報於計畫的專業人員有何規定? |
- 列報於計畫內之專業人員應為公司之人員且與計畫書所編投入計畫人員相符,如有人員更替及待聘人員之聘用,應於季報中報備,專業人員異動以一進一出為原則,如為計畫主持人變更或實際人月數超過當年度預算人月時,屬於重大變更應經事前核准。
- 所列之專業人員需為公司實際支薪之人員,不得為關係企業之人員或派遣人力公司人員。
- 新增或異動人員其學經歷背景與擔任本研究計畫工作無不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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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
總經理實際參與計畫是否可以列報人事費? |
經理層級人員如實際參與計畫專案開發其薪資得列入人事費,惟其投入月數以不超出核定計畫書所列之個別投入月數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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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
可列報的專業人員人事費範圍為何? |
專為開發計畫所須支付專業人員之薪資:本(底)薪或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主管加給、職務加給或技術津貼(本項為二選一)、年終獎金(以一年二個月月薪為上限,月薪以本薪含職務加給及主管加給為計算基礎)、加班費。惟所稱薪資需符合下列一般原則:公司訂有一定之計算標準及薪給制度,需定時、定額發放,能提供完整工時紀錄之薪資方得報支。因此不固定之薪資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及帳列伙食費之薪資不在可認列之薪資範圍,上所列的可列報薪資各項金額不需扣除公司代扣之所得稅、勞保費、健保費等代扣項目,但不得報支公司相對提列之退休金、退職金、資遣費、勞保費、健保費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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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
列報專業人員之薪資時,是否為扣除請假扣款後之金額為列報基礎? |
因為所有的請假均已在投入工時中扣除,因此在編製專業人員薪資表時所列之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或技術津貼、其他固定現金給付項目應不需再扣除請假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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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
編製專業人員薪資表中其他項目範圍為何? |
當公司同時有職務加給或技術津貼時,其中一項列入月薪,另一項即可列入其他項;除本(底)薪、主管加給以外之其他固定現金給付項目,惟如果公司不只一項其他項時,應自行將專業人員薪資表中其他項目展開,以利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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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
依公司制度年終獎金分三節發放,可否合併列入年終獎金列報? |
如公司制度年終獎金分三節發放,則可合併列入年終獎金列報。前所述三節獎金需為公司所發放,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放者,因其不屬於公司之薪資費用,因此不得列入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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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
年終獎金之列報方式為何? |
- 可列入本計畫之年終獎金為每人實際發放金額乘以該員投入本計畫的比例計算。實際發放數以月薪的2個月為上限(所稱月薪僅包含本薪、主管加給或技術津貼及主管加給),實際發放數超過2個月部份由公司自行負擔,不得列入本計畫之支出。
- 因為當年度之獎金係於次年初發放,而每個計劃之起訖時點不同,為求公平採按月提列方式,在會計月報中設有每月可列報年終金額的估算,該表提供公司當月可列報年終獎金的上限參考資料,公司可依以往年終獎金發放的情形,估算每月提列之金額,因此實際提列數將為上限與以往年終獎金發放數較低者,每月提列的年終獎金應小於或等於實際發放數。此外計劃結案帳務查核前已確定之實際發放數小於提列數應將多提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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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
加班費之列報方式為何? |
本計畫專業人員因專案計畫延時加班而發生之加班費支出,方可列為本計畫之費用,因此報支加班費應提供經計劃主持人核准之加班申請單,其加班事由應與專案計畫有直接相關,且應提出實際發放金額等佐證資料。計入本計劃之加班費為當月實際加班費÷實際加班總時數×本計劃之加班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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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
工時卡及工作紀錄簿是否為必備之項目,是否有固定格式?是否所有人員均需填寫? |
工時卡格式可依公司內部規定,若無現成之工時卡可參考申請需知所附之格式,工作紀錄簿應為訂本式,格式可依公司內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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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
填寫會計月報中之薪資表時,其投入比例應如何計算? |
投入比例係依工時卡所填之投入本計畫時數為分子,公司當月正常上班總時數為分母計算而來,為方便計算可編工時統計表以協助計算,工時統計表之格式可見後附之參考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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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
當月正常上班總時數如何計算?若公司與工廠上班時數不同,而參與計畫人員中公司與工廠人員均有,當月正常上班總時數應填公司或工廠的上班時數? |
- 當月上班總時數係依公司之行事曆統計之上班總時數,因此若公司星期六、日不上班及國定例假日均不計入,因此不同公司所計算出之當月上班總時數可能不同,但一般來說同一家公司之當月上班總時數應該相同。
- 如果公司與工廠均有人員參與本計畫,但公司與工廠之上班時間不同,公司可採用編製二張工時統計表,將公司及工廠之專業人員分開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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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
填寫會計月報中工時統計表時,當日投入時數應如何填寫? |
當日投入時數應依工時卡填寫,因此只要請假,不論請假是否扣薪,請假的時數均不得計入投入工時;若公司對於加班另給加班費,則加班費應列報於專業人員薪資明細表中,因此加班時數不得再列入工時統計表列報,以免發生重複報支之情形;若公司對於加班採取補休制,則加班的時數可列入工時統計表,補休則以請假方式處理,惟每月投入比例最多100%,因此當月的加班時數若無法於當月補休完畢,則超出之加班時數應由公司自行吸收,不列入本專案計畫之支出;若確實有加班但公司不另支加班費亦不能補休,則加班時數不計入工時統計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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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
列報的專業人員薪資是否有上限規定? |
與薪資上限有關之規定包括:
- 年終獎金不得超過2個月月薪。
- 非經同意變更,各會計年度所列報之投入總人月數不得超計畫書所定各年度 之總人月數。
以上所稱月薪的計算基礎為本薪、職務加給或技術津貼(二選一)、主管加給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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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
列報顧問費之顧問人員有何規定? |
顧問以經審議委員會審查核准者為限,且聘用任職之服務單位如為技轉對象,則不得提列費用。顧問之異動屬於重大變更,應經事前核准。公司如與顧問之服務單位簽定顧問合約,請款時提供發票或服務單位收據而非其個人之收據,則該項費用應編列在技術移轉費而非顧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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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 |
依約定需為顧問支付之差旅費、住宿費等可否列入顧問費報支? |
顧問費報支以其酬勞為限,不含顧問之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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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 |
計畫所使用之設備因價格在所得稅查核準則所規定或使用年限未滿兩年者,依據目前稅法規定可列為雜項購置者,此種費用可否列報為消耗器材及原材料? |
如其性質上仍屬設備,則仍不得列報為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以電腦為例,依目前稅法規定金額在6萬元以下可列為雜項購置,目前許多電腦目前價位在6萬元以下,公司帳載雖可以列為雜項購置,但其性質上仍屬設備,故仍不得列報為消耗器材及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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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執行 Project Implementation
Q1 |
工作紀錄簿是否有制式格式? |
無制式格式,惟工作紀錄簿須膠裝、日期不可顛倒、須有覆核人、不可用鉛筆及立可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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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是否一定要填寫工作紀錄簿? |
是,工作紀錄簿係記載開發過程,對智財權管理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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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本公司本季核銷率未達75%,是否仍需繳交執行工作報告? |
無論核銷率是否達75%,執行工作報告均需於每期結束後21日前交付(最後一期12月26日前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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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公司請領工業局之補助款應歸屬於何類會計科目項下? |
廠商之補助款收入係屬「其他收入」,相關規定詳參會計師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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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本公司財務等級於今年度由B級降至C級,請款時需補開立補助款銀行保證書,應如何開立? |
需開立當年度請款總額或各期額度之銀行保證書,保證期間自當期請款日起至年度預算截止日(12/31)加6個月或計畫結束後加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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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
本公司執行計畫經工業局所核定的計畫總經費,可否作為申請研發費用投資抵減的依據? |
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此外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所定各會計科目之報支標準及查核重點,與國稅局對研發費用辦理投資抵減的規定不盡相同,例如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所核定的人員薪資包含專業人員並不限於研發部門專職人員,此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研發費用投資抵減的規定不同,因此辦理研發費用投資抵減各項研發費用仍應以稅法規定並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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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
本公司執行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所獲得的補助款是否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公司所領取的補助款應列入其他收入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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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簽約 Contract Signing
Q1 |
計畫第一期補助款何時可請領? |
計畫第一期補助款之請領可併同簽約文件同時辦理,若因公司內部問題或保證金保證書請領不及等情形,可另於完成簽約後再以專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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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連帶保證人資格是否有限制? |
連帶保證人資格限定以公司執行業務負責人或董事長個人或主要股東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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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請問何時須結清補助款帳戶? |
如已確定不會再撥款時,廠商須於全程財務訪視前結清補助款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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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辦理補助款簽約時,合約是否可以影印? |
可以,惟每份合約之「立合約書人」蓋公司大小章部份,需蓋正章,不得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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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審查 Project Review
Q1 |
計畫核准前是否有保密措施? |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本部已要求相關人員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果均由本部正式函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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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經審議會通過核定之計畫何時能辦理簽約,若無法於期限內辦理簽約是否可以展延? |
經審議會通過核定之計畫,應於收到核定函所定期間內簽訂契約書。若無法依時辦理,應來函敘明展延事由,經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若無任何理由未依時簽約者,補助核准函失其效力,經審查通過而不執行該計畫者,自撤銷執行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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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申請 Project Application
Q1 |
因申請經費開發出來之智財權歸屬那一方? |
屬開發廠商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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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二家或以上公司欲聯合申請時,應注意事項為何? |
二家或以上公司欲聯合申請時: (1)應簽訂聯合開發協議書 (2)工作及經費分攤應在協議書內詳細說明 (3)雙方之權利義務應詳細說明 (4)撥款專戶設立、請款、核銷等由哪家公司主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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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新公司無營業實績可否提出申請? |
可以,但因無法提供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故其財務評分視為C級,在請領補助款時需檢附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可轉讓定期存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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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國外差旅費是否可包括至國外參加研討會? |
不可,國外差旅費僅限計畫開發人員赴國外接受技術引進與委託研究所需支出之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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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有無計畫申請經費上限? |
無申請經費上下限,惟廠商申請計畫時應考量公司規模、專業人力、開發能量等因素,再按實際需求提列開發該計畫所需之預估投入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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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
計畫聯絡人可否列薪資? |
可以,但需有參與計畫開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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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
技術引進與委託研究費用之補助款的比例上限為何? |
技術引進與委託研究費用之編列應按廠商開發該計畫之實際需求並考量必要性、費用合理性等填列。經費編列約以計畫總經費之50%為原則,如超出該比例者,廠商應於計畫書中加強該部分之說明,以作為計畫審查委員及審議會審查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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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
計畫審查及財務審查的委員如何組成? |
本計畫計畫審查委員係網羅國內外學術單位資深且公正客觀之專家,組成計畫審查委員會;而財務審查則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健全進行評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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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審查與核定 Project Review and Approval
本計畫之審查工作分為資格審查、計畫及財務預審、計畫審議及核定補助款,各階段審查作業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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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計畫之權利義務及應注意事項 Application Review and Instructions
計畫申請階段
- 各申請人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計畫案,以不超過3項計畫為原則,若均為多家聯合計畫,以擔任主導1項計畫為原則。
- 所申請之標的僅適用新進之開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或已生產之產品,均不符合本作業須知之規定。
- 每一個申請案以申請1項新開發案為原則,申請人如接受本計畫補助,因外銷遭國外政府課徵平衡稅,不得向政府要求補償。
- 計畫類別之申請時程與補助比例上限詳如下表:
計畫類別 |
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 |
原創開發計畫 |
商品開發計畫 |
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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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時程 |
以不超過半年為原則 |
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 |
以不超過2年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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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比例上限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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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經撤件之案件或不推薦案經輔導補強後,即可隨時重新提案。
- 計畫經費應與申請人最近3年相關研究發展經費相當或與營業額、資本額比例合理。
- 計畫經費僅限定為計畫開發過程所需經費,且經核定同意,計畫經費編列科目為:專業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差旅費及其他開發費用等項目,分為補助款及自籌款,均列入查核範圍,經費編列應符合附件四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
- 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
為確保計畫自主性,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兩項經費合計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為原則,且每1項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之補助比例應低於50%。
- 申請計畫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 無法提供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者,其財務評分列為C級,請領補助款時應提供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可轉讓定期存單(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免附)。
- 申請計畫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開發產品並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 於提出計畫前,應由申請人內部之財務、企劃及技術等部門先行協調,再與本部相關業務承辦同仁溝通、說明,確認符合各項申請條件及經費原則後再行申請。
計畫審查階段
- 計畫申請時,申請人若申請超過1個計畫(指政府相關補助計畫)以上或已有通過計畫正在執行,應於審查時主動說明資源配置與對計畫之影響。
- 已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
- 審查時程不包含申請計畫補件、修改或陳述意見之時間。
計畫簽約與請款階段
- 經審核通過之計畫,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間簽訂補助契約。若無法依限辦理,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6個月為限);若仍未依時簽約者,核定函失其效力並提送本部審議會撤銷計畫。
- 受補助計畫應參照本須知契約書內容,與本部委託之機構簽訂計畫補助契約,並依此執行計畫;受補助計畫辦理簽約及請領補助經費時,應依契約規範繳交本票、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可轉讓定期存單(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及財務評比為A、B級得免附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可轉讓定期存單),如無法取得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可轉讓定期存單者,將視計畫進度查證結果,採分階段撥款方式。
- 計畫係全程審查,通過之計畫一次全程簽約,本部委託之機構將依約分期撥付補助款予受補助者。計畫開始日以計畫申請收件日或其後起算,但不晚於計畫核定後3個月內。
- 全程計畫補助款分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計畫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
- 計畫簽約執行計畫,申請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 計畫簽約執行計畫應配合本須知、契約、計畫管理作業之各項要求事項。
計畫執行階段
- 計畫應單獨設帳管理。計畫經費之變更及保留,依政府預算法及本部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 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局繳交國庫;必要時,本局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計畫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本局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 計畫執行期間,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得進行相關之查證作業,以確保計畫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 參與計畫之成員均應填寫工作紀錄簿(如附件五)與工時紀錄,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階段計畫,得由計畫主持人代表據實填寫工作紀錄簿,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得隨時進行查核。
計畫結案階段
- 申請單一計畫類別者,如欲提出後續計畫之申請,為維持計畫之時效性及連貫性,計畫之期末查證可與後續計畫之審查作業併同辦理,且後續計畫之生效日可追溯至前期計畫結束日起算。
- 受補助人應於計畫結束後配合本部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與說明計畫回饋情形,未配合者本部得不予受理申請人之計畫申請。
- 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者,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得以受補助人之名義公開徵求授權第三人實施該研究成果:
- 在約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不實施該研究成果,或實施後無正當理由終止者。
- 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及衛生等不當方式實施研究成果者。
- 受補助者於補助計畫之開發成果產生日起2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該開發成果。但經本部核准或事先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違反規定者,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得終止補助契約,並限制其於5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計畫。
聯合申請
- 多家聯合申請計畫應互推1家主導申請簽訂「合作契約書」(範本參見附件三計畫書撰寫說明之附件),並由全體參與高階主管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有關整合及各權利義務與爭議等事宜。
- 主導申請人應具備開發管理之整合能力,有效處理共同執行計畫所產生之權利義務、任務分工、經費分配及計畫管理等有關事宜。
- 各申請人之補助款以不超過該申請人計畫經費之50%為原則,各年度申請之補助款上限亦須符合附件四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所定之原則。
- 主導申請人及其餘參與申請者皆須符合「貳、申請資格」所列之規定。
- 申請應備資料:
- 申請表應採用多家申請人聯合申請之格式。
- 所提計畫書之各項內容,須彙整全體申請人之資料。
- 主導申請人應於申請計畫時檢附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聯合申請之其他申請人須檢附最近1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 聯合參與開發計畫應於計畫書內附聯合開發各申請人之協議書,內容包括:聯合開發之工作及經費劃分、違約還款、智慧財產權之協議及其他權利義務說明。
- 所有參與計畫之申請人均須指派代表出席各項審查及期中末查證會議,並接受財務審查。
- 經本部審查通過之計畫,由主導申請人與本部委託之機構簽約。主導申請人與所有執行計畫者,應由管理委員會協調,提具簽約及請領補助款所應繳交之本票及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可轉讓定期存單(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及主導申請人財務評比為A、B級得免附)。
- 政府補助款由本部委託之機構撥付主導申請人,再由主導申請人撥付其他各執行申請人,各申請人均須設立專戶儲存補助款。
- 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及本部委託之機構得對執行計畫之全體申請人進行查證作業,主導申請人應負責彙整其他各執行申請人之資料。
- 多家聯合申請計畫之權利義務及注意事項,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
- 依核准計畫進行之開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主導申請人應另依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 全體參與執行計畫申請人,於計畫結束後均應配合本部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與說明計畫回饋情形。未配合者本部得不予受理申請人之計畫申請。
其他
- 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並退回全部補助款外,並自解約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 接受本辦法補助,負有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免於遭受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之義務。
- 研究成果之歸屬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屬受補助者所有;惟經濟部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補助者協議,取得該開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 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列』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子法,包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核定通過後不執行該計畫者,自撤銷執行日起1年內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如因技術、市場、情事變遷或不可抗力情形之明確合理不可歸責於其不執行計畫者,不在此限。
- 接受本辦法補助,請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
-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計畫辦公室、審查委員及相關人員均已簽屬保密協定,相關人員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果均由計畫專案辦公室正式函知。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不會推薦任何機構或人員進行輔導,如對本計畫作業及程序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計畫專案辦公室。
- 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 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局通知期限內改善。
- 未依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 就計畫執行內容,經本局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本局通知期限內改善。
- 關於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情事。
- 申請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如有前項情形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計畫停止補助1年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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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需知
(一) 申請資格
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原創開發」之產品創作計畫者,得為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或法人;申請「商品開發」、「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者,應為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財務健全:
申請人、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目前於票據交換機構提供查詢資料顯示無退票紀錄者。(註1-3)
申請人、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部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註l: 無退票紀錄之資料日期,由本單位委託之財務輔導單位依管理作業手冊應查詢期間查得之資料日期為依據。註2: 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註3: 受理申請後於完成簽約前,若依據新查得的票信資料,而有退票紀錄,視同不符合申請資格,將停止審查或簽約作業。白努力電腦日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