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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計畫之權利義務及應注意事項 Application Review and Instructions

 

  1. 計畫申請階段
    1. 各申請人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計畫案,以不超過3項計畫為原則,若均為多家聯合計畫,以擔任主導1項計畫為原則。
    2. 所申請之標的僅適用新進之開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或已生產之產品,均不符合本作業須知之規定。
    3. 每一個申請案以申請1項新開發案為原則,申請人如接受本計畫補助,因外銷遭國外政府課徵平衡稅,不得向政府要求補償。
    4. 計畫類別之申請時程與補助比例上限詳如下表:
      計畫類別 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 原創開發計畫 商品開發計畫 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
      計畫時程 以不超過半年為原則 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 以不超過2年為原則
      補助比例上限 50%
    5. 前經撤件之案件或不推薦案經輔導補強後,即可隨時重新提案。
    6. 計畫經費應與申請人最近3年相關研究發展經費相當或與營業額、資本額比例合理。
    7. 計畫經費僅限定為計畫開發過程所需經費,且經核定同意,計畫經費編列科目為:專業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差旅費及其他開發費用等項目,分為補助款及自籌款,均列入查核範圍,經費編列應符合附件四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
    8. 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 
      為確保計畫自主性,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兩項經費合計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為原則,且每1項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之補助比例應低於50%。
    9. 申請計畫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10. 無法提供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者,其財務評分列為C級,請領補助款時應提供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可轉讓定期存單(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免附)。
    11. 申請計畫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開發產品並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12. 於提出計畫前,應由申請人內部之財務、企劃及技術等部門先行協調,再與本部相關業務承辦同仁溝通、說明,確認符合各項申請條件及經費原則後再行申請。
  2. 計畫審查階段
    1. 計畫申請時,申請人若申請超過1個計畫(指政府相關補助計畫)以上或已有通過計畫正在執行,應於審查時主動說明資源配置與對計畫之影響。
    2. 已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
    3. 審查時程不包含申請計畫補件、修改或陳述意見之時間。
  3. 計畫簽約與請款階段
    1. 經審核通過之計畫,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間簽訂補助契約。若無法依限辦理,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6個月為限);若仍未依時簽約者,核定函失其效力並提送本部審議會撤銷計畫。
    2. 受補助計畫應參照本須知契約書內容,與本部委託之機構簽訂計畫補助契約,並依此執行計畫;受補助計畫辦理簽約及請領補助經費時,應依契約規範繳交本票、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可轉讓定期存單(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及財務評比為A、B級得免附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可轉讓定期存單),如無法取得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可轉讓定期存單者,將視計畫進度查證結果,採分階段撥款方式。
    3. 計畫係全程審查,通過之計畫一次全程簽約,本部委託之機構將依約分期撥付補助款予受補助者。計畫開始日以計畫申請收件日或其後起算,但不晚於計畫核定後3個月內。
    4. 全程計畫補助款分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計畫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
    5. 計畫簽約執行計畫,申請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6. 計畫簽約執行計畫應配合本須知、契約、計畫管理作業之各項要求事項。
  4. 計畫執行階段
    1. 計畫應單獨設帳管理。計畫經費之變更及保留,依政府預算法及本部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2. 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局繳交國庫;必要時,本局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計畫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本局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3. 計畫執行期間,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得進行相關之查證作業,以確保計畫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4. 參與計畫之成員均應填寫工作紀錄簿(如附件五)與工時紀錄,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階段計畫,得由計畫主持人代表據實填寫工作紀錄簿,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得隨時進行查核。
  5. 計畫結案階段
    1. 申請單一計畫類別者,如欲提出後續計畫之申請,為維持計畫之時效性及連貫性,計畫之期末查證可與後續計畫之審查作業併同辦理,且後續計畫之生效日可追溯至前期計畫結束日起算。
    2. 受補助人應於計畫結束後配合本部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與說明計畫回饋情形,未配合者本部得不予受理申請人之計畫申請。
    3. 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者,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得以受補助人之名義公開徵求授權第三人實施該研究成果:
      1. 在約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不實施該研究成果,或實施後無正當理由終止者。
      2. 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及衛生等不當方式實施研究成果者。
    4. 受補助者於補助計畫之開發成果產生日起2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該開發成果。但經本部核准或事先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違反規定者,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得終止補助契約,並限制其於5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計畫。
  6. 聯合申請
    1. 多家聯合申請計畫應互推1家主導申請簽訂「合作契約書」(範本參見附件三計畫書撰寫說明之附件),並由全體參與高階主管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有關整合及各權利義務與爭議等事宜。
    2. 主導申請人應具備開發管理之整合能力,有效處理共同執行計畫所產生之權利義務、任務分工、經費分配及計畫管理等有關事宜。
    3. 各申請人之補助款以不超過該申請人計畫經費之50%為原則,各年度申請之補助款上限亦須符合附件四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所定之原則。
    4. 主導申請人及其餘參與申請者皆須符合「貳、申請資格」所列之規定。
    5. 申請應備資料:
      1. 申請表應採用多家申請人聯合申請之格式。
      2. 所提計畫書之各項內容,須彙整全體申請人之資料。
      3. 主導申請人應於申請計畫時檢附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聯合申請之其他申請人須檢附最近1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6. 聯合參與開發計畫應於計畫書內附聯合開發各申請人之協議書,內容包括:聯合開發之工作及經費劃分、違約還款、智慧財產權之協議及其他權利義務說明。
    7. 所有參與計畫之申請人均須指派代表出席各項審查及期中末查證會議,並接受財務審查。
    8. 經本部審查通過之計畫,由主導申請人與本部委託之機構簽約。主導申請人與所有執行計畫者,應由管理委員會協調,提具簽約及請領補助款所應繳交之本票及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可轉讓定期存單(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及主導申請人財務評比為A、B級得免附)。
    9. 政府補助款由本部委託之機構撥付主導申請人,再由主導申請人撥付其他各執行申請人,各申請人均須設立專戶儲存補助款。
    10. 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及本部委託之機構得對執行計畫之全體申請人進行查證作業,主導申請人應負責彙整其他各執行申請人之資料。
    11. 多家聯合申請計畫之權利義務及注意事項,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
    12. 依核准計畫進行之開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主導申請人應另依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13. 全體參與執行計畫申請人,於計畫結束後均應配合本部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與說明計畫回饋情形。未配合者本部得不予受理申請人之計畫申請。
  7. 其他
    1. 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並退回全部補助款外,並自解約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2. 接受本辦法補助,負有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免於遭受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之義務。
    3. 研究成果之歸屬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屬受補助者所有;惟經濟部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補助者協議,取得該開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4. 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列』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子法,包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5. 核定通過後不執行該計畫者,自撤銷執行日起1年內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如因技術、市場、情事變遷或不可抗力情形之明確合理不可歸責於其不執行計畫者,不在此限。
    6. 接受本辦法補助,請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
    7.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計畫辦公室、審查委員及相關人員均已簽屬保密協定,相關人員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果均由計畫專案辦公室正式函知。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不會推薦任何機構或人員進行輔導,如對本計畫作業及程序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計畫專案辦公室。
    8. 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1. 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局通知期限內改善。
      2. 未依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3. 就計畫執行內容,經本局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本局通知期限內改善。
      4. 關於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情事。
      5. 申請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如有前項情形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計畫停止補助1年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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